石嘴山市“六个规范” 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运行
近年来,全市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政府各项政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着力打造诚信低保、阳光低保、公正低保,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有效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是规范申请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
二是规范审核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是规范评议程序。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四是规范审批程序。各县区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做到对新增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入户核查完成后,对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县区民政局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未批准理由。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是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应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区民政局经审查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内容。
六是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严格按照“民政管底册、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审计管监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级民政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卡通账户。
(供稿人: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