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 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深入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自治区《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民发〔2016〕10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7号),创造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从现在起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切实为留守儿童解难题办实事。
二、主要目标
(一)坚持儿童权益优先,着力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二)坚持分类施策,着力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中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三)坚持家庭主体责任,部门联动,力争到 2017 年底,将全市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四)坚持动态管理,在前期摸底排查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季度核实、动态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底前)。各县(区)、部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部署。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2月—9月)。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强制报告意识,及时更新掌握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信息,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留守儿童无户籍问题,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制定巩固措施和方案,上报专项行动情况。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等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家庭监护责任。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各部门单位、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家庭监护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针对监护人进行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好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档案,每季度末将名册报送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及时更新留守儿童数据库并将名册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及时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同时民政局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要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将联系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两级再次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确实无法返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两级负责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进行初步监护能力评估后,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1)。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由村(居)帮助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局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经过劝诫仍无视监护责任,情节严重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强制报告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是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符合《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7号)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发现的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快速介入。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民政局报告,成效突出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留守儿童近亲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属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是临时监护照料主体,承担临时监护照料责任。公安机关将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护送至临时监护照料主体,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临时监护照料主体要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及时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接收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协调保障,并关注关心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针对易产生心理问题年龄段的孩子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努力建设好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七彩小屋”、“四点半课堂”等课外活动阵地,不断丰富农村留守儿童课外生活。市、县(区)民政局开展好“儿童之家”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工作方法,努力探索依托农村养老幸福院设立“儿童之家”新途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不断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民政局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为农村初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中就读的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就业技能。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了解原因,并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在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维护留守儿童信息。各学校要建立完善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开展“春蕾护行”活动,实行班主任和“代管家长”协同管理的“双管理”制度,与农村留守儿童本人、外出父母、在家照看儿童的第二监护人保持“三沟通”,落实“一对一”帮扶,开展谈心谈话、亲情陪伴、走访关怀、案例教学等帮教活动;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专职从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教师岗位,通过生活关心、学习辅导、结对帮助等方式给予关爱;有条件的学校创建心理辅导室,至少配备一名心理辅导老师,对品德行为偏差和有心理障碍的留守儿童,及时发现并纠正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对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补登工作。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好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责,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各级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积极鼓励社会举报遗弃等侵害行为。
(七)开展帮扶解困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留守儿童及家庭各种扶贫帮困工作。一是开展就业帮扶活动,按当地就业原则,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提供更多当地就业岗位,特别将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安置到“4050”岗位,让外出务工父母能够在当地就业,更好地实现监护责任。积极鼓励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回当地创业,落实好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通过当地创业提高家庭收入的同时,使父母更好地履行责任、监护子女。二是结合教育扶贫助力行动,实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帮扶,为学前困难家庭幼儿发放政府助学金,为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补助乘车费用和免费配送营养早餐。三是结合全市开展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做好慈善救助、送温暖慰问、志愿服务等工作,逢年过节要动员党团员和干部职工向困难家庭的留守儿童伸出援助之手,进行捐款捐物,将爱心送到困难留守儿童家里。四是结合全市机关干部“下基层”活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帮扶解困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名册提供给结对帮扶解困部门(单位),帮扶解困部门(单位)要了解掌握摸清所帮扶村(居)民委员会的留守儿童情况,列入帮扶解困工作对象,针对留守儿童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开展帮扶解困工作。积极将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困难(境)儿童中,采取福利补助、医疗保障、资助减免等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就医、上学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健康成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认真制定落实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及时成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二)构筑工作网络,强化关爱能力。充分发挥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四级联络员制度,同时要在每个村(居)建立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制度,由负责妇女工作的村两委成员担任。村(居)农村“三留守”关爱督导员要负责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定期排查、走访;指导督导家庭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市民政局要在2016年申报建设自治区级“儿童之家”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拓展试点范围,探索依托在农村养老幸福院、移民村设立“儿童之家”。
(三)建立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每季度准确更新农村留守儿童情况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简称《汇总表》)(附件2),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同时报送县(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核实更新《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同级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汇总形成本县(区)《汇总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统一部署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7月10日前形成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四)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单位,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对于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各级综治办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各级财政局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橱窗、报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宣传《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社会保障等政策,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