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不断扩大产业规模,逐步完善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行政村的60%以上,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质量标准体系更加完善。
二、 工作任务
(一)优化审批环节。鼓励养老机构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先照后证”办理登记后,民政部门设立许可。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二)优化政府服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网通办”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土地证明、规划、施工、建设、消防许可及环保等前置证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消防手续等相关文件,住建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三)加强价格监管。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由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入住人员属于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由民政部门和运营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属于社会老人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同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所有权方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修等,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引导社会力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和运营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休闲健康养生养老基地,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建设能够满足老年人教育、健身、娱乐、保健、医疗、康复、护理等多种需求的老年社区和大型养老综合体,支持成立养老产业协会。发改、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五)推进居家社区养老一体化。逐步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组织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具有本地户籍的“三无”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加快建设智能化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整合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打造嵌入式社区养老院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健康保健、文化娱乐、临时托养、法律援助等服务。财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将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等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到2020年,全市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
(六)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探索“以地养老、以权养老”新模式,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鼓励支持农村敬老院发挥服务优势,辐射周边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到2020年,全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行政村的60%以上。
(七)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公立医院资源较丰富的县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根据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有条件的基层卫生院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居家老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等服务,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院、康复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到2020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八)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提供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市网信办要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消防部门要推广应用独立感烟报警器等最新技术手段,探索选用联网型产品,同步发送提示信息,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在落实《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有关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办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2000元,平罗县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再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区本级福彩公益金各承担1000元,平罗县财政承担1000元,市辖区由市和辖区财政各承担500元),分3年给予补助。落实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对具备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饭桌),经县(区)民政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每年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和支持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技工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创新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权股等抵押,提供信贷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上市融资。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高等院校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在执行国家奖学金等政策过程中,给予奖励奖学金倾斜等优惠照顾。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教体、工信、科技、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环境保护、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物价、老龄、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服务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认真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严厉查处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等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形成敬老、为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查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设施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养老服务业提质增效。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