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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2013-2014年政协提案办理 情况的汇报



发表时间:2015-04-15 15:19:33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民政局

20132014年,市民政局承办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案共28,其中201312件,201416件,现已办理26件,剩余2件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按提案内容来分,养老服务类14件,办理14件;社会救助7件,办理6件;殡葬服务类4件,办理4件;其他类提案3件,办理2件,上述提案的办理,均得到委员们的普遍认可。(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的两件提案:一是《关于建立失能老人救助机制的提案》;二是《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未建立,每年财政只拨付10万元经费))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办理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在全市召开人大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后,我局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和科室负责人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传达有关办理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落实具体办理措施。将政协委员提案按照问题性质划分为社会救助、养老、殡葬、社会福利与事务、社会组织等五大类,按照责任权属交由局属单位及相关科室承办。

二是搞好分解转办,督查落实责任。建立了交办、督办、起草、回复、上门回访、立卷归档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办理程序,把办理责任进行细化和分解,明确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的科室、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规定具体的办结时间和质量要求。特别是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科室和局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每半年督查考核一次,使政协委员提案得到更好落实。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有关政策,认真分析政协委员提案的内容和重点,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提案的目的和精神,确定承办方案。局领导班子重点围绕《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提案》、《关于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提案》等建议提案,专门召开全市观摩经验交流会和局务会,请示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共同分析探讨当前我市养老事业、社会救助、殡葬改革等方面的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措施。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办理方向,编制了《石嘴山市失能失智人群护理院项目》、《石嘴山市老年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等三个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方案,上报国家民政部争取立项和资金支持,失能失智护理院项目已成功封顶,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即将开工建设。特别是我局撰写的《石嘴山市养老服务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进行了专题汇报,并被市委书记彭友东批示:“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大胆探索,加快改进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按照彭书记的指示,我局引进永锋养老院项目进展顺利,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市中老年体育健身大会。同时出台实施《石嘴山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bet365官方投注网址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完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适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比例。

二、及时沟通,求得支持,提高办理效率

为真正把提案办好、办实,采取“三办”措施,与政协委员及时沟通,取得委员的理解支持,提高办理效率。一是办前征求意见。在提案办理前,各承办单位(科室)主动与委员联系,了解委员提出提案的原意,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握提案的准确意图,确定承办方案。并通过走访,同委员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通过解释和交换意见,取得委员们的理解和支持,为研究解决问题创造条件,确保了提案的高效、顺利办结。二是办中实时监督。在提案办理过程中,邀请委员共同参加,现场监督,让委员实时见证提案办理过程,以其亲身经历感受我们落实提案办理工作的积极态度和工作力度。三是办后及时回访。提案办结并拟好回复后,为了保证委员能及时收到复文,了解办理结果,同时便于我们当面征求委员的意见,改进复文工作方法,进行办后回访,安排承办单位把答复文件和征求意见表逐一送到委员手里,请委员当面签收,提出意见。

三、跟踪问效,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013-2014年,市民政局共收到市政协下拨提案办理专项经费15万元,在经费的管理上,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所有经费均用于支持发展有关养老服务业的提案,解决各养老院、农村幸福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中的困难。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市民政局安排专人,对经费涉及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采取查账目、查实物与查效果相结合的方式,

四、工作建议

1.建议市政协提案委加强与提案承办部门的沟通协商,深化提案办理工作。完善主办、协办单位提案办理协商的督办机制,做好提案交办协商衔接工作,避免推诿扯皮、疲于应付的现象发生。

2.建议市政协将涉及社会保障的提案进一步细化整合,按照问题性质划分,将零散提案按同一类别有效整合成一件交办,避免承办单位对同一或相近案由重复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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